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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院可以拍賣唯一房產嗎(僅有一套房產法院允許拍賣嗎?)

          房產信息 1122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法院可以拍賣唯一房產嗎,以及僅有一套房產法院允許拍賣嗎?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1、銀行抵押唯一房產能拍賣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法院可以拍賣唯一房產嗎,以及僅有一套房產法院允許拍賣嗎?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銀行抵押唯一房產能拍賣

          可以。人民法院可以拍賣被執行人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被執行人屬于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 對于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個人一套房產法院可以強行拍賣嗎?

          法院是會強制執行只有一套住房的。如果符合下列條件,法院就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唯一住房能不能拍賣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以上法律規定的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此種“必需”就應當考慮到案件實際情況,為了公平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利益,應當允許對該房屋進行相應的執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7條規定,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據此精神,被執行人的財產只有唯一一處的房屋時,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小換大、以差換好、以遠換近,但不能從有到無”的方式,把被執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商品房等能夠執行的房產,進行執行,執行后剩余的錢款能夠保證被執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院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應當給予被執行人6個月的寬限期。該6個月的寬限期對當事人需求臨時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

          因此,在人民法院執行案件的過程中,對于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進行拍賣、變賣予以執行,不能一概而論,應當根據具體案件具體分析,而后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 查封、扣押動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

          第七條 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輸了官司沒有錢賠,我有一套唯一的住房法院會拍賣我的房子嗎?

          不一定拍賣但會查封,一般情況下,被執行人唯一的一套住房,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拍賣,這是為了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存權。但對方如果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出裁定的話,可能會強制執行你的房產,進行拍賣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個人持有被申請執行的財產、而由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協助執行的,都有義務按通知的規定執行。凡是無故推諉、拒絕或者妨礙執行,因而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負法律責任。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應以法律文書為根據。法律文書必須發生法律效力,沒有生效的不能作為執行的根據。法律文書還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如果只是確認或者變更法律關系的,則無需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七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唯一住房法院可以強制拍賣嗎

          法律解析:

          可以。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被執行人享有其他固定的租賃房屋;被執行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名下有其他房產;被執行人的唯一一住房面積過大;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價格過高,均可視為超過生活所必需,此類情況下被執行人唯一一套也可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 民事執行 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5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 扶養 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6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7條,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

          欠債無力償還,唯一的一套住房法院能拍賣嗎

          一般情況下,被執行人唯一的一套住房,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拍賣,這是為了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存權。

          法律分析

          但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實現,金錢債權執行中,有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是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唯一房產的情況有: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余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這里的扶養是廣義的撫養,包括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夫妻之間的撫養、子女對父母的贍養。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余房屋的。這種情況必須是對方贏了官司,如果作為負債人惡意轉移財產抗拒執行,法院就可以強制執行負債人現在剩下的唯一房產。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房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這種情況就是負債人欠人錢財,負債人就沒有資格再住大房子,債主可以為債務人提供個小房子或給債務人五至八年的房租去租房后,就可以執行債務人的唯一住房。法院執行房屋的流程:第一、在判決書生效后,債權人向法院遞交強制執行申請書,進行執行立案。第二、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會將涉案房產在法院網及房產所在地進行拍賣公告。第三、在規定的時間在網上進行拍賣,拍賣所得扣除相關費用和執行費就轉交給債權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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