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房產評估標準(法院房產拍賣評估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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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評估法院的房產?
一、要被執行拍賣的房子,法院是無權評估的,而是由相關房屋評估資質的機構做評估的,按照出具的評估報告執行的。二、房產評估原則:1、供需原則:商品的價格由該商品供給和需求的均衡點來決定。供小于求時,則價格上升,否則下降。房地產的價格由類是房地產的供求狀況決定。2、替代原則:在同一市場上效用相同或相似的房地產,價格趨于一致。3、最有效使用原則:以最佳使用所能帶來的收益評估房地產的價格。4、貢獻原則:它是收益法和剩余法的基礎5、合法原則: 房地產評估 要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進行。測算房地產的純收益時,不能以臨時建筑或違章建筑的收益為測算基礎。6、估價時點的原則:估價時點又稱:估價基準日、估價期日、估價時間,是一個具體的日期,通常年、月、日表示,估價額是該是該日期的價格。房地產市場是不斷變化的,房地產價格有很強的時間性,它是某一時點的價格,不同的時點,同一宗房地產往往會有不同的價格,也就是說,估價實際上只是求取某一時點上的價格,所以估價一宗房地產的價格時,必須假定市場情況停止在估價時點上,同時估價對象房地產的狀況通常也是以其在該時點的狀況為準。
司法拍賣房產評估費收取標準
法律分析:評估費的收費標準是:1)100萬以下是千分之5。(2)100萬以上 100萬以上部分按千分之三走(例如150萬的房子 評估費100萬乘0.5%+50萬乘0.3%)從司法實踐以及《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關于“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的規定來看,應該由申請人預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法拍房評估費用如何收費?
法拍房評估費用一般是房屋拍賣價的法院拍賣的0.5%。房產過戶費用一般都是由買家交付,拍賣的房產除了過戶的手續與普通的房產交易有所差別以外,稅費方面都是一樣的。拍賣的房產產權沒有滿五年的,費用主要有:
1、個人所得稅是房屋拍賣價格的1%;
2、土地增值稅是房屋拍賣價格的1%,營業稅是房屋拍賣價格的5.5%;
3、契稅是房屋拍賣價1%至3%之間,房屋評估費是房屋拍賣價的0.5%;
4、登記費是8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第九條
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國務院規定應當委托拍賣的,由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賣人進行拍賣。
拍賣由人民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以及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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